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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将撤销监护资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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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将撤销监护资格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行*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这样评价。


    七种情形撤销监护资格


    对于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规定,主要包括两个类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列举了7种撤销监护资格的严重情形: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与前6项规定相当,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胡云腾解释说,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1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此外,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未成年人带来较大伤害。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卖、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在工作中加强与民*等部门的配合。开展街面主动救助的同时,注意发现其中的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部门做好兜底保障


    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


    民*部门要代表*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意见明确民*部门主要承担监护兜底的作用。民*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如果没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带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接收并且要履行临时监护的责任。


    意见专门确定会商制度。在临时监护期间,民*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同时,对监护人要给予必要的监护辅导,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亲属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作出被监护未成年人是否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对于符合撤销监护权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民*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提起诉讼,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民*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


    这些工作对民*部门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有很大挑战。张世峰坦言,民*部门还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等,也等不起。


    张世峰认为,目前,许多县还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地方加强硬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民*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联系密切,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他们的力量,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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