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内动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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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例动脉瘤手术死亡病例的司法鉴定论医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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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癜风早期症状图片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813045.html

由于医学的极强的专业性和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无论是否请律师帮助诉讼,无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患方均处于显著信息不对等的状况。这些不对等,包括患方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也包括了律师对上述认知的不足,甚至包含了司法鉴定中法医对临床医学认知的不足。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聘请医学专家辅助人来进行医疗纠纷事务处理就是十分必要的,医疗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患方进行司法鉴定意见陈述,帮助律师在法庭用医学证据说服法官。今日,梅德思从一个案例的司法鉴定入手分析,来论证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案例回顾:1.案情摘要年3月21日,张XX因"发作性头晕1周"医院就诊,行影像检查示右侧大脑后动脉P1段纤细,P2段动脉瘤,为进一步治疗于年4月8日转至本案医方处就诊,医方以“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收住入院,入院后次日行脑血管造影术,术后诊断为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年4月11日行动脉瘤栓塞术,术中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破裂,经多次抢救无效后于年4月15日死亡。患方认为:①医方仅告知患者家属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在未告知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的情况下行手术治疗。②医方在对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大小没确定时,贸然行手术治疗导致动脉瘤破裂。患者死亡完全是医生的工作失误造成,医生的失误和患者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认为:术前诊断明确,相关的手术风险亦与患者的家属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对患者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在整个治疗和抢救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2.某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及影像学片,患者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诊断明确,双方对此无争议。(1)诊疗行为分析:张XX因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至医方就诊,入院后医方为进一步了解脑血管病变状况行脑血管造影术,术前将相关的风险及对策向患者家属进行了告知,并在患者家属签字的前提下行手术,上述处理符合规范。医方在行脑血管造影术后,诊断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手术指征明确,后为进一步治疗选择动脉瘤栓塞术,手术方案选择正确,术前将相关风险予以告知(手术知情同意书仅记载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并在患者家属签字的前提下行手术,上述处理符合规范。患者手术过程中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破裂后,患者血压升高,医方立即予中和肝素、予以按压右侧颈内动脉等治疗措施;此外,在患者动脉瘤破裂后生命体征不平稳,多次出现心率下降、双侧颈内动脉、股动脉搏动消失等病危情况时,医方紧急予以抢救措施,患者抢救成功,抢救措施无过错。在张XX死亡后,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是否进行尸体解剖,但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并在医点沟通记录中进行了签字,故医方已履行了尸体解剖的告知义务。(2)关于医方的过错认定:医方在术前由手术医师将相关的手术方法、手术风险进行了当面告知并由患者丈夫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此患方予以承认。本案中最大的争议要点在于医方术前是否告知有两个动脉瘤需要手术,即患方是否知道手术中进行两个动脉瘤的栓塞手术。现将各方的陈述及听证会调查情况归纳如下:1)患方认为:医方在4月10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及4月11日手术记录的术前诊断中均仅有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没有记载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故患方术前仅同意进行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的栓塞手术,术前不知道(医方没有告知)做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2)医方陈述:①手术知情同意书及4月11日手术记录的术前诊断系由于电子病历系统电脑自动生成,包括后面的“需要在全麻麻醉下进行动脉瘤栓塞术”,而且仅生成第一诊断,医生无法修改,患者完整的诊断在电子病历中可全部找到(请委托方进一步查证)。②术前曾两次就两个动脉瘤的手术风险告知患者家属,一次是科主任医师在查房期间向患者家属告知脑血管造影术后诊断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并将手术相关情况告知患者家属;另一次是手术医师于4月10日晚上(手术前1d)亲自向患者家属详细沟通,沟通过程中通过手机中所拍两个动脉瘤的图片及画图的方式将两个动脉瘤所采用的手术方式及相关手术风险均进行了告知,同时告知了相关的手术费用,一个瘤一般8万~10万元,两个瘤大约16万元,家属完全知道是两个瘤,在完全知情后签暑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前讨论中专门讨论了两个动脉瘤的手术问题。3)听证会调查中:患方丈夫承认术前手术医师跟他说过手术费用大约要16万元,并提到了弹簧圈的问题,4月10日20:00多手术医师与其进行了谈话,给其看了手机上的图,同时谈了手术的风险,后签了字。但其术前不知道有两个动脉瘤,其是在4月11日手术中医生开门出来说第2个瘤术中破裂有30%死亡的可能性时才知道的。关于术前交代签字问题。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有患者丈夫于4月8日及4月10日的两次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听证会中患者丈夫陈述只有4月10日的交代签字,造影前没有谈话签字。4月8日的签字系4月10日晚上医生让他签的,他没有看,当日晚上签了两个字。医方陈述两次是分别谈话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是一式两份,如果患方出院时要,就给患者一份,如果患者不要,就存在档案中。在鉴定人再次询问患者丈夫既然认为4月8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字系4月10日补签,当日也仅签了2个字,为何病历中4月8日有“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医患沟通记录”两个地方的签字,患者丈夫回答由于时间长了,记不清楚。鉴于医方是否告知患方行两个动脉瘤栓塞手术(即患方是否知道手术中进行两个动脉瘤的桧塞手木)这一事实医患双方陈述不一,而这一事实的认定已超越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范畴,故请委托方结合上述的情况进一步查证确认。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告知了两个动脉瘤,则医方仅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没有告知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则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介入术,违反医疗规范。(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因医方的过错种类需委托方查认,相应的因果关系也随过错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告知了两个动脉瘤栓塞(患方知晓两个动脉瘤手术),则医方仅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方术前进行了充分的风险告知,手术方法、术中操作没有违反规范,动脉瘤的破裂属于手术无法控制的并发症,破裂出血后医方进行了必要的抢救,患者的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方的病历书写不规范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术前没有告知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则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介入术违反医疗规范,患者最终因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破裂而死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全部责任。3.鉴定意见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告知患者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没有告知患者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综上,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根据提供材料给出鉴定结论。将案子的决定权又交给了法院,但对于这样的局面,法院也难以取证,到底有无告知。但是,此案如果让医学专家辅助人分析,该案属于医方责任,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全部原因。原因如下:1.有关颅内动脉瘤的治疗方案选择问题:《外科学》(人卫版,第9版)这样描述“目前治疗未破裂动脉瘤策略主要考虑病人年龄、有无SAH史、动脉瘤尺寸和位置。巨大和(或)症状性动脉瘤、动脉瘤增大或形态改变者建议治疗,特别是年轻病人”,“动脉瘤直径0.5cm属于小型动脉瘤,0.6~1.5cm的动脉瘤为一般型,1.6~2.5cm动脉瘤属大型,2.5cm动脉瘤为巨型动脉瘤”,本案司法鉴定中认为患者手术指征明确,但实际上,该患者虽然有两个动脉瘤,但均属于未破裂动脉瘤,无头痛症状,动脉瘤均较小,破裂风险很低,临床上通常是以随访观察为主,并非积极手术治疗。因此,该患者在手术前,医方需要向患方详细交代手术的适应症,替代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与获益情况,但医方均未进行详细告知。作为患方,属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方,医方未详细告知,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

2.该患者主因“头晕”就诊,但头晕与上述2个动脉瘤没有直接关系,动脉瘤的症状包括破裂出血以及局部压迫症状,但与患者的头晕无关,因此医方在术前就应该详细告知。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医方即便告知了两个动脉瘤栓塞(患方知晓两个动脉瘤手术),可认为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但实际上,该患者虽然有两个动脉瘤,但均属于未破裂动脉瘤,无头痛症状,动脉瘤均较小,破裂风险很低,临床上通常是以随访观察为主,并非积极手术治疗。因此,该患者在手术前,医方需要向患方详细交代手术的适应症,替代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与获益情况,但医方均未进行详细告知。作为患方,属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方,医方未详细告知,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2个小动脉瘤介入术违反医疗规范,患者最终因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破裂而死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判定,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雄厚的医学知识背景,很难发现矛盾的关键点。法院之所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医疗司法鉴定,根本原因也是在于法官与医方的信息不对等。司法鉴定机构的老师,具备法医学的知识,但对于医学临床不一定了解全面,再加上个体的特异性,每一个案例均需要专业的分析。国家允许医学专家辅助人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信息不对等。所以,发生医疗纠纷时,首先选择医学专家辅助人,让专业的人士来处理专业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对结果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某些时候,甚至是决定性因素。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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