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内动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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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视物模糊头部发胀,青岛熙朵医疗美容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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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在青岛熙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市南区熙朵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为熙朵诊所)进行伊婉玻尿酸整容手术,术后出现右眼不适、视物模糊以及头部发胀的情况。在进行鉴定后发现,该诊所在操作过程中,注射针误入血管,玻尿酸进入血循环,存在过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熙朵诊所及其总公司青岛熙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熙朵公司)赔偿损失。信网(-)获悉,本案经过审理,熙朵诊所及熙朵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元。

术后右眼眼动脉阻塞

吴某某通过新氧APP预约了熙朵诊所的伊婉玻尿酸整容手术,并于年6月12日到该诊所进行注射手术。

术后,因吴某某感觉右眼不适,视物模糊,伴头部发胀等,医院住院治疗,至年6月27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右眼眼动脉阻塞、玻尿酸鼻部注射并发症、右侧额顶叶急性期脑梗塞、脑梗塞后出血,出院情况为好转,住院花费医疗费37,.88元。

吴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门诊医疗费.97元。吴某某认为,出现上述情况,是熙朵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熙朵诊所和其所属的熙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5元;判令新氧公司与熙朵诊所和熙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鉴定结果显示美容诊所存在过错

针对吴某某出现的情况,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有鼻部玻尿酸注射后即刻右眼失明病史,眼动脉造影提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闭塞,分析该患者右眼失明原因为注射针刺入面部内眦动脉、眶上动脉、滑车动脉等分布于鼻部的血管分支,在较高的注射压力下,玻尿酸逆流进入眼动脉,引起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

另有一部分玻尿酸逆流进入颈内动脉延伸段大脑中动脉的相应分支,引起右侧额顶叶区的急性脑梗塞,急性期过后继发梗塞后出血。

根据现有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医方对注射玻尿酸导致的栓塞风险预见不足,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不充分,医方注射人员在关于手术操作过程的记载中缺乏如何避免该类并发症的关键专业描述,实际注射针误入血管,玻尿酸进入血循环,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吴某某右眼无光感、右侧额顶叶脑梗塞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以完全原因为宜。

熙朵诊所和熙朵公司认为,吴某某主张的费用中,有部分费用属于非必要支出,所以不予认可。而且,熙朵诊所系熙朵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赔偿损失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若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熙朵诊所在为吴某某注射玻尿酸产品时,存在过错。

法院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熙朵诊所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因熙朵诊所系熙朵公司的分公司,故熙朵公司因与熙朵诊所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对于吴某某主张新氧公司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氧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吴某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对吴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一一进行了审理。

综合所有情况,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青岛熙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市南熙朵医疗美容诊所和青岛熙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元;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熙朵诊所和熙朵公司曾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未提交新证据,最终被驳回。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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