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某些病种,一直没明白,为什么一定要规定实施手术。重大疾病保险的本意,当然应该是针对疾病,而不是针对治病方式。作为病人,完全有权利自己选择,或者根据病情需要来选择治疗方式。
以某款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其轻度重疾中有一项叫“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释义内容写的是:指颈动脉狭窄超过80%且实际实施了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颈动脉狭窄程度必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
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释义,重点应该都会落在“颈动脉狭窄超过80%”这点上。但是从保险理赔的角度,如果不实施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就不能理赔。
在现实中,治不治是病人的权利,怎么治也是病人的权利,而保险一下子就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治不治”和“怎么治”两大权利,这说重了,似乎是有违人权的。
退一万步说,就算消费者愿意按照保险要求接受治疗,但是有时候客观情况却无法实施这样的治疗,这又让保险理赔和保险消费者陷入了另一种尴尬,比如说下面这位徐先生。
徐先生在年投保了新华保险的“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额30万,轻度重疾保额6万。其中的轻度重疾就包括了上述所说的“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徐先生在年被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左侧颈内动脉闭塞、高甘油三酯血症”,其左侧颈动脉闭塞程度达到了%,符合病种释义中说的“颈动脉狭窄超过80%”的要求。但是,因为手术风险过高,无法进行手术。医院的病历载明“左侧颈内动脉闭塞,不能介入治疗,严格二级预防,定期随访。必要时建议介入门诊进一步诊治。”
保险公司虽然认可徐先生颈动脉狭窄超过80%的事实,但是仍然拒赔。理由没有直接针对“未进行手术”,而是针对提出该治疗方案的病历,认为这个病历有问题,“医院公章及医生未签名”。
说白了,保险公司既然认可了徐先生的诊断结果,却不认可病历,这本来就是矛盾的。而且徐先生医院门诊病历的制式病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病历上说的“不能实施手术”的内容不真实,那么完全可以去核实。保险公司核赔方面,这点水平应该还是有的。
后来,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轮审理结果均给出了相同的结论:徐先生左侧颈动脉狭窄程度超过80%,但因颈动脉闭塞严重无法介入治疗,无法实施手术并非其本人意愿。因此,符合该重疾险关于轻度重疾的释义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徐先生已经达到了诊断标准,但还要求必须实施手术,其意义何在?
作为多年保险人,我深知保险公司通常并不会刻意刁难保险消费者,但是重大疾病保险规范中,不合理的要求确实还有不少。而保险公司跟消费者的理赔矛盾,有一部分就是源于保险公司太着眼于合同条款,也就是常被消费者诟病的“抠字眼”。虽然保险公司这种抠字眼的行为,在对簿公堂时,几乎都是无用的,但保险公司就是乐此不疲。
欢迎大家多看看我平时分享的理赔案例,当不得不与保险公司对抗的时候,也许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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