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讼棍玩法”是为了“让法律完善”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称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人民群众要求依法治国,*中央强力推进依法治国,某些公知精英也在高喊“依法治国”。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一个概念,不同的人群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就像民主被某些人作为推进“资本权力化”的幌子,自由被某些人作为为所欲为的借口一样。虽然大家都提依法治国,但是,除了在某些具体做法上面有交叉点以外,在内容、目的等关键问题上,人民群众要求,*中央强力推进的依法治国,与某些公知精英高喊的“依法治国”是大相径庭的。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的一切工作都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
国家行*权的行使一要讲求效率,二要讲求民主法治*府应当是有限*府、有效*府、诚信*府、责任*府和服务型*府依法行*必须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侵权要赔偿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接受法制李立专访时提出他的鲜明观点:实施依法治国,最基础、最关键的是要建设法治*府、依法行*,即*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有效管理社会。*府行为法律化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在内的各方面具体推进依法治国”:
《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依法执*方面,“积极推行*府法律顾问制度”。
《决定》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特别提及了“公职律师”的设立,提出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这次中央全会上,特别论及了“依法治国”与“*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并强调“*法委员会是*委领导*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而某些公知鼓吹和推行的的所谓“依法治国”是些什么货色呢?
用老百姓的话说,这些人鼓吹的另类“依法治国”一是“法痞治国”,二是“讼棍玩法”。
在宏观层面,他们的所谓“依法治国”正如贺某方所说的,就是一种在*治上改变中国社会制度的渠道。
从微观层面上说,某些人所说的“依法治国”又是什么东东呢?曾经有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在美国实际上是“律师治国”。
国内有一个“屎克(郎)派”讼棍团队。
香港和内地的影视片都出现过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到作恶者逍遥法外,受害者反受惩罚的情况。虽然最终决定的是法官,但是律师的作用不能低估。
在香港律*片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概念:罪名不成立。罪名不成立并不说明没有罪,但是却能够让相关当事人逃避法律的惩罚。
关于“法痞治国”,话题比较大,就不作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着重谈论“讼棍玩法”。
所谓“讼棍玩法”就是讼棍们玩弄法律于股掌,罔顾实体正义,或者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割离开来,对立起来,以追求个人名利为目的,只论胜负,不管是非,钻法律的空子,把法律当成玩物。
法律的制定者为了防止“枉”,往往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而这一空间常常被讼棍们以“合法”的形式加以利用,人为制造障碍,干扰正常的审判,或者让作恶者逃脱法律的惩罚,或者让罪大恶极者减轻惩罚。
有人为这种“讼棍玩法”现象洗地,说是为了“让法律完善”,这完全是一种拙劣的诡辩。
从立法的层面说,弹性空间是为了不枉不纵而预留的,除了个别法律的确存在缺陷需要修改以外,大多数的钻法律的空子现象主要出现在司法层面。立法主要解决法律普遍性原则问题和确定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标准问题,而司法主要是应用法律普遍性原则去解决一个个的具体的特殊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从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审判过程中的控辩双方的对抗来说,大致会出现下面几种情况:
一、控辩双方都以实体正义作为追求的终极目的,为了惩恶扬善,控方和辩方虽然目的和立场对立,但是大方向是一致的,辩方的辩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在此基础上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他们不会接受当事人的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这就是大多数有正义感的律师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二、控辩双方都追求实体正义,但是控方由于工作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证据链有断裂,或者不完整,而这哪怕是一点点的断裂或者不完整,却是造成冤案的关键点。而那些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律师,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审判。
三、控方或者法官有制造冤案或者有意为某个人开脱罪责的故意,比如按照某个领导的旨意对某个人定为有罪或者非罪,重判或者轻判。而那些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律师通过认真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并且通过有说服力的立论和驳论,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审判。
四、辩方出于名利或者其他*治目的,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熟悉,有意钻空子影响审判的进程,他们引导当事人毁灭相关关键性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者作假证,人为造成证据链的断裂,为审判的顺利正常进行制造障碍,甚至人为干预审判的结果使之向其预期的目标发展。
五、控辩双方都不以实体正义作为目的,而是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都有不良动机,都与实体正义背道而驰,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与实体正义无关,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中的“黑吃黑”、“狗咬狗”。这在其中,律师仍然是扮演不光彩的角色。
在第四、第五种情况中,某些律师都是在扮演“讼棍玩法”的角色。
律师并不都是“讼棍”,但是律师中的确有“讼棍”。
而且应该承认,那些能够“玩法”的“讼棍”都是些有能耐的主,在熟悉法律的同时,也懂得如何规避或者减轻法律的惩罚,在熟悉逻辑能言善辩的同时也懂得如何运用诡辩术,当对手技不如他的时候,他们的确有把黑的说成是白的能耐,起码让对方说不成黑的。并且由于他们是在法律预留的弹性空间内运作,除非他们引导当事人毁灭相关关键性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者作假证,人为造成证据链的断裂的行为被发现或者揭露,否则他们的行为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也就是说,只要不露马脚,他们可以“合法”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当然,要“玩法”也是需要一定资本的,既要有玩弄法律的胆量,同时往往也要有玩弄法律的歪聪明。像那个著名的林肯为之辩护的案例中,像林肯那样的能够明察秋毫,揭穿别人的诡辩和伪证的人毕竟不多。如果碰上水平比自己差的,讼棍又有求胜不求真的动机,往往能够成功地颠倒黑白,至于那些有名的大“讼棍”就更加不在话下。这就是“讼棍玩法”的奥秘所在。这并不是什么“让法律完善”,而是典型的玩弄法律和强奸法律。
有人为某些律师贴金,贴上些什么“人权律师”、“维权律师”的标签。从语言学方面说属于叠床架屋,多此一举;从心理学方面说,属于拉大旗作虎皮,扮猪吃老虎。因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加上个“维权”的标签就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的“维护合法权益的人”,这不脱裤子放屁吗?另外,什么叫“人权律师”是专门打“人权官司”的律师还是享受某种“法律豁免”特权的律师呢?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这个解释已经把律师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表达得清清楚楚。
那么在“律师”概念的前面加上一个“维权”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种语言现象在逻辑学上属于“概念的限制”,即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换言之,就是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
那么,相对于“律师”这个属概念来说,与“维权律师”相关联的其他种概念是什么呢?按照工作性质划分,按照业务范围划分,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都分不出一个“维权律师”的种概念来,那么是否只能按照是否“维权”划分出“维权律师”、“非维权律师”和“又维权又不维权律师”呢?岂不是荒谬!
就算这种荒谬的划分法能够成立,那么“维权”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和职业特点。律师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职业。在前面加上一个“维权”,穿衣戴帽,叠床架屋,岂不多余?就好比称“打仗*人”、“治病医生”、“教书老师”、“比赛运动员”、“卖东西小贩”、“盗窃小偷”、“表演演员”等等一样,岂不可笑!?
如果“讼棍玩法”算是“让法律完善”,那么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让法律完善”的了,正所谓有矛就有盾,新的犯罪行为出现,的确在客观上会导致出台新的法律进行应对,那么是否一切刑事犯罪活动都是属于让法律完善呢?
“讼棍玩法”现象虽然在律师队伍中不占多数,但是危害性不小。
“讼棍玩法”跟“警察滥权”、“法官枉法”一样,都是社会公害。而所谓“有利于法律完善”的说法只不过是他们給自己蒙上的遮羞布而已,因为按照他们的逻辑,“警察滥权”、“法官枉法”同样也是可以“让法律完善”的,因为这也会促使立法部门通过立法防止“警察滥权”、“法官枉法”,那么某些人怎么就不像給自己贴金一样美化“警察滥权”、“法官枉法”呢?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