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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崇高兼与林以新先生商榷nuhyj5ow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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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崇高――兼与林以新先生商榷


5月24日《杂文报》发表林以新先生的文章《不崇高的权利》,林先生称张庆达先生的文章《“躲避崇高”十八年》是反对“躲避崇高”的提法,他对张先生的看法表示不赞同。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崇高。张先生在文章中说:“崇高决不仅仅是天降或自降大任于斯人,充当救世主。崇高是一颗悲悯的心,是人的灵*人性的质地,是人的血管里奔流的一种高贵气质,是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是从社会人生和历史情节中看见人性之恶和人性之善,是自己卑贱的肉身为向往真理宁愿被权力的磨盘碾轧得粉碎那样的悲壮情怀。”百度对崇高的解释是“又称壮美。它主要指对象以其粗犷、博大的感性姿态,劲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雄伟的气势,给人以心灵的震撼,进而受到强烈的鼓舞和激越,引起人们产生敬仰和赞叹的情怀,从而提升和扩大人的精神境界。


    就审美对象而言,崇高具有强大的威力,表现在人格与道德行为中、自然界事物的状貌样态中、艺术作品的形态与格调中;就审美经验而言,它使主体受到震撼,带有庄严感或敬畏感,甚至伴有某种程度的恐惧或痛苦。”我不知道林先生是否不同意张先生所反对逃避的这种崇高。通过上面的简单叙述说明,在关于崇高的问题上,全社会基本上是有一个比较共同或者接近的评价标准的。在就此问题与林先生进行商榷之前,首先应该肯定,他提出的人有“不崇高的权利”的观点是对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能够强迫别人像自己一样崇高”的观点也是对的。但是他在《不崇高的权利》一文中对崇高的解读的某些观点就令人不敢苟同了。他在文章中提出了一个“多元崇高论”,他举例子说:“有人认为美色崇高,有人认为好酒好菜崇高。”“对于快饿死的人来说,吃饱是最崇高的;对心脏病发作的病人。救心丹是最崇高的。”他对“崇高”的多种解读,令人瞠目结舌。首先,按照他的逻辑,还可以进行很多解读,比如,对于内急的人,上厕所就是崇高。对于欲火中烧的人来说,发泄性欲就是崇高,而不管其是否通过正当、正常的渠道发泄。还拿他举的心脏病的例子说,把心脏病发作的病人到了医院,假如医生乘人之危把救心丹的价钱提高10倍再给病人开药,那还是崇高吗?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崇高”可以这么理解。非常明显,林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对“崇高”这一概念随意定义,而且把其外延无限扩大了。按照他的理解,什么东西都是可以被认定是“崇高”的,对崇高的认定是主观的,没有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评价标准,是标准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然不排除很多人跟他有同样的看法,问题是,林先生您呢?您是否认为他们说得都对呢?是否认为只要他们都说自己的行为是“崇高”的,您也认为都是“崇高”的,哪怕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呢?打个比方,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萨达姆自认为他的行为是“崇高”的,是在为伊拉克人民谋福利;拉登策划和发动“9.11”恐怖袭击,他也自认为是“崇高”的,是代表伊斯兰世界对西方邪恶势力发动的“圣战”;美国和西方则认为他们对某些国家连续发动的战争比如南联盟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是“崇高”,是为了向这些国家的人民输出“民主”,但是也有人不这样认为。还是拿“9.11事件”来说吧,“基地”组织认为是“崇高”的行为,但是美国却认为不但不“崇高”而且是邪恶甚至是罪恶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这样认为)。对同一个事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也算是“多元”(起码二元)了吧。那么,请问林先生,您是否认同这种“多元”的“崇高”论,是否认为美国也有理,“基地”组织的说法也有道理呢?如果您认同,那么您就是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对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同时肯定,违反了逻辑的“矛盾律”;如果您认为美国和大多数国家的看法是对的,尽管“基地”组织等也有自己的看法。那么您实际上是认同了在“崇高”的问题上全社会基本上应该是有一个比较共同或者接近的评价标准的。那么您的“多元崇高”论又从何说起呢?细心阅读林先生近年来的一些文章,发现有这么一个特点,对他自己喜欢和倾向的某种观点、理念,他会把它“一元化”、“绝对化”,反对或者不高兴别人质疑;而对于他自己不喜欢和反对的某些观点、理念,他就认为这是多元的,没有统一或者相对比较统一的标准。对“崇高”问题的看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实林先生是在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上走了极端。关于对“崇高”的评价属于道德评价,同时也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其实,对某种行为是否“崇高”的判断,跟对某些人是不是“精英”,他们的一些言论是不是“真理”的判断基本上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从人们认识世界的全过程看,对世界的任何真理性认识只是对客观世界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的正确认识,有待扩展;同时又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认识,有待深化。它们只是无限发展的真理性认识的链条上的一个个环节。然而,在认识世界的特定阶段和环节中,任何在实践中产生,又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认识,在特定的阶段和范围内,它的内容又是客观的、绝对的。对“崇高”的评价也应该是这样的。也许,对崇高的评价标准的确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这就是在崇高问题上的认识的真理相对性的体现;但同时,在一定的人群范围内,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某些人的行为的是否崇高的总体判断又应该是客观的,绝对的,不应该出现在对是否“崇高”的判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甚至出现对同一问题上完全矛盾的两个判断都认同的情况。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治倾向性,在他们的行动不违法的前提下,这种倾向性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对一种思想的产生和表达,应该遵循和符合逻辑性,否则只能理解为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述。本人博客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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